您的位置:创新中国网 > 经济

央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2日 13:53 来源:中国网 编辑:李陈默   阅读量:5758   
导读:央行官网今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央行官网今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修订说明显示,本次修订背景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7 年颁布并于 2017 年修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进行了规范。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为适应上述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为: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2)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4)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