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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缓缴所得税事项明确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12:34 来源:中国网 编辑:牧晓   阅读量:7250   
导读:本报讯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

本报讯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此外,公告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据介绍,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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