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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业务经营标准提高市场准入宽严相济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4:18 来源:金融界 编辑:柳暮雪   阅读量:5776   
导读:银保监会12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业内人士分析,这有利于一些愿意加大投入、深耕...

银保监会12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业内人士分析,这有利于一些愿意加大投入、深耕农险市场的主体拓展农险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

明确准入退出机制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2016年修订后的《农业保险条例》在取消农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规定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

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还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化解“共保体”弊病

《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体也有了新的规定。“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对上述问题进行的针对性规定包括: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要求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通知》有利于一些愿意加大投入、深耕农险市场的主体拓展农险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以往,农险市场存在市场准入机制不明确,招标不规范造成竞争失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准入机制,完善招标规则以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探索建立多家经营主体共保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是行业发展的要求。这次解决的主要是准入机制的问题,还要配套做好招标规则的完善。

某农险公司人士表示:“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一直以来都是按新农保独家经营农险的。接下来一个大的趋势就是,上海地区的农业保险不再是政策规定由一家农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只要符合相关经营条件的,都可以开展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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